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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法国籍,在中国出生,我和我的太太10年前在中国结婚,最近我们在中国离婚,是原籍地的地方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我现在想再婚,但是市政府说我必须提供我的出生证和和结婚证,但是必须是已经加注离婚字样的,我该怎么做?
答:在正常的情况下,南阳劳务派遣人员要使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能够在法国的结婚证上或出生证上加注离婚字样,必须通过共和国检察官的专门审查,审查的内容是决定该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在法国是否具有对抗性。
如果在法国结婚,申请人应该向由结婚所在地驻大审法院的检察官提出审查申请,如果在外国结婚,向驻Nantes大审法院的检察官提交审查。但是在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离婚判决,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免去这个审查程序,但是丹麦除外。
在向驻Nantes大审法院检察官递交审查申请时,要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信,写明申请的目的,签字并注明日期
-离婚判决原件或申明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并由法院注册翻译将离婚判决翻译成法文
-证明该判决已经是终审判决的证明,如法院提供的未上诉证明,双方当事人作出的对离婚判决表示同意的证明,或律师出具的证明等,一般是作出离婚判决的法院提供的证明就可以了。这些证明要翻译成法文。
-如果离婚判决书中没有写明双方提出离婚时的住所的,要提供双方当事人提出离婚时的居住地址证明,
-提供离婚时双方当事人的国籍证明
-法国籍人的出生证明,双方在法国的结婚证明等。
在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查之后,共和国检察官如果认为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法国具有对抗性,他可以指令负责出生证明和结婚证名的机构在这些证明上加注离婚字样。当然,他也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认为该外国法院判决在法国不具有对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