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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关系有何特殊构造

发布日期:2021-04-26 作者: 点击: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涉及三方主体——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和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根据被派遣劳动者的要求,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派遣协议,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至被派遣劳动者所在的被派遣单位,由被派遣劳动者在被派遣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由被派遣劳动者从被派遣单位领取派遣工资,并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特殊劳动关系。南阳劳务小编认为要理解劳务派遣,就对劳务派遣所形成的三权分立关系的法律属性进行理性分析。

南阳劳务派遣的本质特征是劳动雇佣与劳动使用的分离,它涉及三方法律关系,即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单位之间、劳动者与被派遣单位之间。

一、南阳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根据劳动派遣协议而形成的民事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协议本质上是劳务派遣合同,即劳务派遣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合同将其雇用的劳动者有偿出租给用工单位使用,获得一定的收益。雇主通过支付一定的租金,就可获得一定的劳动力使用请求权。

南阳劳务派遣

二、南阳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雇佣劳动者的目的不在于为自己服务,而在于满足雇主的用人需求。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派遣合同取得派遣劳动者的劳务请求权,两者通过事实使用行为而形成用人单位与被用人单位的关系。劳务派遣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合同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完成派遣任务。用人单位为了实现劳动报酬的请求权,必然要对派遣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和支配。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南阳劳务派遣小编相信由此可以看出,劳动关系只存在于派遣单位和派遣劳动者之间,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没有劳动关系,只能根据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张家港劳务派遣合同,享有一定的劳动权利。使用权的实现必然表现为使用与被使用的事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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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南阳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机构,劳务派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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