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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发布日期:2021-03-29 作者: 点击:

劳动合同实施前,将固定岗位置换成“劳务派遣”岗位,将固定工变换成“劳务派遣工”这一被员工戏称为“卖猪仔”的戏码在许多企业纷纷上演。新法实施后,许多企业又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往往通过劳务公司与用工者签定劳动合同,称为“劳务派遣工”。

劳动工作中,劳务派遣工也是很常见的一种,其虽与用工单位不形成劳动关系,但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劳动者,利益受到侵害时,也可以通过劳动进行维权。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劳务派遣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接下来由南阳劳务派遣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依法与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工资福利待遇如下:

①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③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④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南阳劳务派遣

实践中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时,用工单位往往以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为由推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二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发展中,用工单位处于主 导地位,为了防止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同时也为了促使用工单位与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合作、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履行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能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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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南阳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机构,劳务派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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