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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务工要合法维护权益应依法

发布日期:2020-06-12 作者: 点击:


近年来,很多人通过有资质的公司外派到国外工作,南阳劳务人员出国务工逐渐成一种就业模式。但在此过程中,个别人为减少出国费用,委托没有外派资质的公司办理出国劳务手续,或者以办理旅游签证的方式到国外,然后伺机逃跑打黑工,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刑事案件和民事诉讼案件。

本期法案聚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于晶将从近几年因外派劳务形成的民事案件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案例,介绍出国劳务人员如何做到依法出国劳务,如何做到依法维权。

法官简介:于晶,女,1980年出生,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级法官,曾荣立个人三等功,连续多年获得嘉奖。

“旅游签证”出国务工不成费用不退形成诉讼

护照、签证是出国必不可少的证件,外派公司在外派劳务过程中,其重要的合同义务之一就是出国劳务人员办理签证。出国劳务人员只有持合法有效的签证才能出国务工。然而,有的无资质的企业随意承诺,甚至以办理旅游签证的方式将人员派出,致使很多人在国外滞留或被遣返,由此导致纠纷。

案例一

孙某与威海某公司签订出国劳务合同,约定该公司派孙某到韩国从事废旧塑料分类工作,期限两年。该公司提供住宿、饮食等,食宿费由孙某自理,孙某交纳押金2万元,出国费用2.9万元。之后,该公司却为孙某办理了旅游签证,孙某持该证到韩国仅3个月签证就到期,不得不回国。

南阳劳务

回国后,该公司退还孙某2万元押金,对出国费用没有处理,孙某为此将对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2.9万元出国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为孙某办理的旅游签证,使孙某不能实现出国务工的目的,构成违约,判决该公司返还孙某2.9万元。

法官析法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孙某委托该公司办理的是出国劳务的相关事宜,该公司作为受托人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虽然没有约定办理何种签证,但孙某的合同目的是到国外进行劳务,而该公司办理的系旅游签证,显然与合同目的不符,其行为构成违约,且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为孙某办理相关续签手续,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孙某在该公司违约致使其不能出国劳务的情况下,有权行使解除权,要求该公司退还出国费用。

身体原因自行承担无权要求中介退款

在出国劳务大军中,不乏盲目跟风者。出国劳务人员要从自身入手,量力而行,除了考虑自身条件之外,还要考虑是否适应国外的自然环境、风土人情、风俗习惯等。出国务工人员在与外派企业签订的合同中要约定自己在国外的基本待遇、工作性质等,外派企业还要协助出国劳务人员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出国劳务人员在国外的权益。同时,出国劳务人员要正视自己,切忌盲目跟风、削足适履。

案例二

2008年9月,刘某与威海某公司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委托该公司为其办理出境就业手续。刘某到新加坡从事清洁工工作,约定了底薪、工作时间、加班工资、福利待遇等条件,该公司收取刘某服务费2.5万元。刘某出国后,从事清洁工工作,之后从事垃圾搬运工作,由于刘某之前做过开胸手术,无法从事垃圾搬运工作而自行回国,回国后起诉该公司,要求其退还服务费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为刘某在新加坡安排了清洁工的工作,垃圾搬运工作也是清洁工工作范畴,刘某以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为其安排工作为由要求退还服务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并依法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法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根据刘某与该公司签订的合同,刘某委托该公司办理出国务工手续,并约定了报酬、工作时间等内容。事实上,刘某在国外从事的清洁工作及垃圾清运工作都是清洁工工作的范畴,该公司已完成了委托事宜,刘某应当支付报酬。刘某现主张其在国外从事的工作超过该公司承诺的工作强度,但对此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以该公司没有完成委托事项为其安排工作为由要求退还服务费,没有法律依据。

工作准证未办妥出国费用要退还

到新加坡出国务工的人员需要办理工作准证,这是到新加坡工作的前提。通常情况下,工作准证办理义务是由雇主承担,但也有的合同约定由外派企业来承担该义务,在合同对此有约定的情况下,负有办理义务的一方要切实履行该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

刘某与威海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该公司派刘某到新加坡从事美容工作,期限为两年,约定了工作时间、工作报酬、加班工资、福利待遇等条件,刘某交纳了4万元,包括工作准证申请费、中介服务费、材料翻译费用(机票费自付)。2011年12月18日,刘某到达新加坡,次年1月10日回国。之后,刘某诉至法院,以该公司未为其办理工作准证致其无法出国务工为由,要求该公司退还费用,并赔偿机票费等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费用4万元包括工作准证申请费,说明在签订合同时已将工作准证的申请办理义务由该公司负担,该公司也认可应为刘某办理工作准证。该公司主张其已为刘某办理工作准证需要的前期手续,由于刘某个人原因未办理工作准证,但对此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法院判决该公司返还4万元,并赔偿刘某的机票损失。

法官析法

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刘某交纳的4万元出国费用包括办理工作准证的费用。因该公司未按期办理工作准证,导致刘某不能在国外务工,刘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刘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且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刘某要求该公司赔偿其因此支付的机票费等费用,法院应予以支持。

出国梦想破灭保证人要担责

怀揣对国外美好生活的憧憬,很多人抱着“发财梦”要到国外掘取人生的第一桶金。然而有人以高额报酬为诱饵,以虚构公司名义骗取当事人的信任,巧立名目,收取各种保证金、培训费等,出国打工人员如果法律意识淡薄,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很可能会引起状告无门,后悔莫及。

案例四

战某等4人是亲戚关系,听说姜某能够办理出国劳务手续,都找到姜某为其办理。姜某陪同战某4人到威海某公司分别交纳1.1万元,但该公司一直未能办理出国劳务手续。之后,战某等人得知该公司根本没有外派劳务资质,其法定代表人也因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4人在多次要求姜某退款无望的情况下将姜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姜某并不承认接受战某等4人委托办理出国事宜,声称是代该公司收取款项,否认承担保证责任。因双方根本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法律关系定性困难,但战某等4人之前将姜某与其谈话进行录音录像,该录像资料中姜某称其个人负责担保,有什么样的问题找他就可以。在战某4人出示的证据前,姜某承认了自愿为该4人担保的事实,同意承担保证责任。经法院调解,姜某最终与4人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析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战某等四人无法出国打工,费用也无法得到清偿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姜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官提醒

出国务工要多长个心眼

准备出国打工的市民,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出国打工,要从多方面防患于未然。

“首先要审查拟派遣企业是否有商务部核准的经营资质,而且无论是委托个人办理出国劳务事宜还是直接与外派企业签订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一定要以书面形式来确定,以便维权。”于晶法官提醒说,同时,市民要注意保全证据。如果外派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没有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等违约情形,个人一定要依法及时保全证据。办理出国劳务的相关公司,要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办理相关手续,要切实履行与出国劳务人员的合同义务,要协助出国劳务人员与国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防止出国劳务人员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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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南阳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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