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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打工“被离婚”被失踪者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20-06-12 作者: 点击:


“出国打工一趟回来,老婆没了,我“被离婚”了。”南阳劳务人员温先生说自己去非洲安哥拉出国打工2年,回国后却发现,自己不但“被离婚”,而且30万元的个人财产也拿不回来了。这到底是咋回事?

案件回放

家住芝罘区的温先生说,2008年10月13日,他与第二任妻子杨女士领了结婚证。为了养家糊口,2009年12月4日,已经61岁的他远赴非洲安哥拉出国打工。2011年9月13日,温先生回到烟台。没想到,杨女士却告诉他,2011年1月30日,芝罘区人民法院就已经判决两人离婚了。

在温先生提供的一份民事判决书上,杨女士作为原告将温先生诉上法庭,芝罘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判决书中写着,被告温先生“现下落不明”。开庭审判时,温先生也一直是缺席的状态。在判决最后写道“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被告自2010年3月始下落不明,双方已不能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具状请求离婚,本院予以允准。”

温先生称“杨女士去居委会开了一份失踪的证明,而且我也没收到法院的传票,失踪的消息传出去后,很多原来的邻居都认为我已经死了,我回国后他们见了我都十分吃惊。”而且温先生在出国打工期间曾经回国。对于前妻的行为,温先生无奈又气愤。他说,自己还有约30万元的个人财产在杨女士手里,这样离婚后,他的财产也打了水漂。

南阳劳务

对话内容

鸿昶劳务司南:非常欢迎孙志军律师的到来,律师,满足下落不明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在下落不明人出现后已经判定离婚和财产分配该怎么样处理?

孙志军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住所地没有音讯的情况。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当事人下落不明,各地法院判断标准不一样。已经生效的离婚判决书不能申请再审,但是对财产分割部分可以申请再审。对于判决书中没有涉及到的财产可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作为案由另行起诉。

鸿昶劳务司南:对于下落不明的人,法院在进行缺席判决的时候是否有义务进行合理的审查?如果仅凭当事人一方的言论以及证明就进行判决将直接影响下落不明的合法权益,那么实践中进行缺席判决的时候法院都需要准备哪些工作?

孙志军律师:法院有义务进行审查。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调查。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主张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应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对方当事人确已离开住所、不知道下落、其他人也无法代收或者转交法律文书。要缺席判决法院要对传票、起诉状和判决书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送达以前一般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如果确实无法送达,下落不明才能公告送达。

鸿昶劳务司南:在整一个完整的过程中,杨女士都是知道温先生不是下落不明状态。而她还在明知故问的情况下要求居委会开出温先生下落不明的证明。那么此下落不明的证明是否有效?

孙志军律师:按说这个案子的情况并不属于下落不明的情况,杨女士如果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意图侵吞对方财产,根据法律规定要不分或者少分夫妻共同财产。下列机关和个人可以证明当事人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踪的判决书)、公安机关(一般是户籍地的派出所出具证明)、村(居)委会、当事人近亲属的证明、法院专递回执。因此居委会的证明属于有效证据的形式,可以被法院采信,但是由于此证明是虚假的,如果居委会故意出具虚假证据导致温先生的损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居委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具的证明则由杨女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鸿昶劳务司南:就您看来,本案中,温先生该怎么样做去维护合法权益?

孙志军律师: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对此,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维护人们身份关系的稳定,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因为男女离婚后可能再婚,如果允许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再审,再审法院如果撤销了原来的判决,则意味着作为当事人的男女双方之间以前的婚姻仍然存在,双方如果已与其他人再婚,则双方都构成了重婚。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上述构成重婚的风险,当事人只好不再婚了,这与离婚制度的目的不符合。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离婚之诉要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同时还要解决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和财产的分割问题。法律虽然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但是并未规定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因此对财产分割问题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因此本案中如果判决中对杨女士手中的30万元财产进行了判决,那可以申请再审,如果没有涉及到这30万元,可以另行起诉,按照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由另行起诉解决。

鸿昶劳务司南:关于本期访谈您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

孙志军律师:法院在缺席判决中的案件中,要尽到审慎的义务,进行适当的调查,确实属于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情况才能公告送达。作为原告,如果在明知对方不属于下落不明的情况,弄虚作假,意图独占夫妻共同的财产,如果法院查明情况,则要承担不分或者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利后果。作为被告,如果已经通过其他的途径,了解到法院对案件已经立案审理,应该积极应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个别离婚案件中也有被告故意不接传票,不应诉,到最后法院判决对自己不利时再出来维权,但是为时已晚)。作为居委会出具证明的时候也要经过调查,出具证明要实事求是。

律师简介:孙志军律师,男,执业于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任副主任律师、党支部书记。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英语六级。拥有丰富的专业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判断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思维敏捷、遇事冷静,为人诚实守信,敬业务实,敢于伸张正义,仗义执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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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南阳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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